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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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汇编
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材料
(第三十二期)
正常的职工福利岂能被随意剥夺
【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委第一巡察组组长方汉忠讲述,在对临安某单位开展驻点巡察过程中,全组人员按照事先的分工,集中在会议室,三个人看党建台账,三个人查阅会计凭证。“这个单位使用资金倒是挺节省的嘛,工会费和福利费用还有这么多结余!”工作人员小李无意的一句话,突然间打破了会议室的安静。这两项费用按照常理只有不够用的,怎么可能还有结余?工作人员的这句话立马引起了组长方汉忠的注意:“把账册拿来给我看一下。”其他两位组长也凑过头一起审阅账册。“工会费和福利费的支出内容很单一。”褚组长说道。“是的,在有结余的情况下,工会中人均1000元的节日福利也没有到位。”大家纷纷讨论起来。方汉忠感觉这是个问题,干部职工如果该享有的福利都没有享受到,那对干部职工也是不公平的。但实际情况还是要通过谈话再印证一下。随后,巡察组将财务负责人请来办公室了解情况。“平时的工会活动是怎么开展的?”方汉忠问道。“工会没怎么组织活动过,工会主席退休之后,工会还没有负责的同志。”这位财务负责人说。“那工会的经费是怎么使用的?平时几个法定节日有工会福利么?”方汉忠接着追问。“每个人只发生日蛋糕,其他福利没有的。我们单位领导对财务是不是抓得过紧?”随着谈话深入,财务开始抱怨。“怎么个紧法,能不能具体说一下。”“怎么说呢,就比如有时候上级科室来对接工作,中午就餐我们都刷自己的饭卡,在食堂请他们吃快餐。”巡察组和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后,确认了这家单位员工一些该有的员工福利,没有享受到位的事实。在接下来的巡察工作中,巡察组又发现了这家单位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其他情形。临安区委在听取巡察组的汇报以后,作出决定,对该局领导班子作出调整。
【评论】
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不是要剥夺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规范公务接待,也并非让干部职工自掏腰包接待前来参加公务活动的客人。这种机械地执行纪律规定,看似严格,实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担当的表现。
各种体制内的隐性福利,过去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审计公报披露的案例里,动辄给在编职工发放近亿元福利。如此滥发福利,当然必须严厉打击。如今在很多地方,某些单位却走入另一个极端,正常的职工福利也都被单位领导以反腐倡廉、反对“四风”的理由给停掉了。因为此类现象十分普遍,全国总工会在2017年12月印发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总工办发 〔2017〕32号)明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新年、春节、 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对职工正常福利的明确与规范,是要保障普通职工获得正常福利的权利。然而,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似乎并未因此恢复正常。
事实的确如此,看似严格的“一刀切”,实则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该发的福利,当然不能再发,该发的福利,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发。获得正常福利,是职工合法权利,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更是单位应尽的义务。职工正常福利受到法律保障,同样是一种规范和制度,不能随随便便就被“省略”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如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工会法亦对各级工会组织协助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进行了具体规定。
需要打击的,是不合理的滥发福利,国家法规保护的正常福利,需要的只是规范,不能一概剥夺。某些单位领导非要以“反四风”之名把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一并禁掉,可能有装糊涂借机节约经费的考量,但最主要的,应该还是担心惹事,懒得区分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干脆全部禁掉了事。这样做,不仅最简单,没准儿还能给自己带来“严格”的美誉。
正常福利被无故取缔,虽然利益直接受损,普通职工却敢怒不敢言。各地巡察组,应多关心单位职工的福利问题,为他们争取应有的权利。图省事也好,因为怕事也罢,无视职工利益,该发的福利不发,单位领导不担当不作为,同样应作为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没有问责就没有担当,谁不落实就应该问责谁。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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