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凯发k8官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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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推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以下简称内蒙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内蒙古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内蒙古局基本信息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凯发k8官网的联系方式、局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信息

2.人事信息。公务员、事业编制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

3.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政权力清单)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等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其他规范性文件。

4.规划政策。矿山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5.财务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

6.矿山安全监察情况。包括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各类监察执法活动等信息。

7.矿山安全状况。包括年度矿山事故情况、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等;典型矿山事故通报、事故案例及事故警示教育片;典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信息;经依法批复的煤矿事故调查报告(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8.其他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途径

内蒙古局通过以下途径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门户网站(http://nmg.chinamine-safety.gov.cn/)公开。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在内蒙古局办公区域公告栏公开。

4.授权新闻媒体公开。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内蒙古局官方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制作生成、获取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予公开

内蒙古局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内蒙古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蒙古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与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不予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内蒙古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内蒙古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填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当面递交、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内蒙古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应当尽可能详细填写。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右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等信息。

(二)受理机构及凯发k8官网的联系方式

内蒙古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为办公室。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5号

咨询电话:0471-6648918

传真电话:0471-6648917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10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信函、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内蒙古局在收到信函、传真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并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应当给予指导,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4.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蒙古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5.选择自行领取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受委托人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到内蒙古局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内蒙古局按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四)信息使用及隐私保护

申请人获得申请信息后,应当保证信息使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和使用内蒙古局提供的信息,内蒙古局将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内蒙古局充分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除非根据申请人本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信息及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内蒙古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向上级机关投诉;对未履行公开义务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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